第十条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工商变更,于30日内到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年度检查制度,每年3月至6月为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企业应提交年检表及其证明材料。对当年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提出警告,对连续两年以上检查不合格的企业,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连续两年业绩突出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有资格申报上一个资质等级。
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资格动态管理和年度检查执行《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年检管理办法》(辽建发[1996]118号文件)。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须遵循《辽宁省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辽建发[1995]118号),按招投标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发包工程。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贷质(资格)证书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外省进入我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省内跨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必须按《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和《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发[1994]第41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单位),不得越级或超出限定的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转包工程或挂靠承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