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到各市建委(局)领取并填写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和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甲级一式4份,乙、丙级一式3份。
(二)申请单位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设计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套,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证是;
3、法定办公场所证明;
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隶属主管部门及各市建委(局)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迹劳资关系证明;
(六)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七)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八)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
(九)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企业所在县(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中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八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饰装修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
十条等有关条款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级定起。其中申请专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资格的,另按第六条等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辽建发[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