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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的统一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和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含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证书中核定的资格或资质等级、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工程设计或施工。其中未取得专项装饰装修设计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第五条 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等级分甲、乙、丙三级,甲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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