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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14、单位在制订技术改造和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的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建筑和装修工程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前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时,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生产、经销具有火灾危险物品的单位,开业前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防止新的火险隐患滋生。
  (四)重点控制
  15、各单位重点保卫部位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及保卫、安全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专业部门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
  16、重点单位、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17、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必须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度,健全的消防管理规章,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安装自动消防设施,没安装的必须安装,已经安装不能启用的要尽快完善,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良好使用。
  (五)宣传教育
  18、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人员必须参加市消防培训中心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19、普及全体职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岗位消防常识培训和考核。对从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种人员要经常组织进行专业性的消防训练,定期考核。
  20、新职工和各类管理人员、变换工种的工人要逐级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对外单位来实习、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
  21、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和训练,使全体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灭火准备
  22、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的集中训练;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要成立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队的指导下开展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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