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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4、各单位要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5、要建立与单位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做为签约、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6、成立与生产班次相结合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规定训练时间、内容和活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消防队员做到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能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7、建立单位领导值班制度。各企业事业消防重点单位领导要坚持轮流值班,并保证值班在岗在位。
  (二)规章制度
  8、建立健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和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火险隐患整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防火宣传教育、建筑防火审批、消防器材管理、奖惩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各种制度要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和遵守执行。
  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值班值宿制度和各项防火措施,报主管部门和市消防局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9、所有生产岗位的职工要落实岗位防火安全责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区和具体的岗位防火任务,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10、教育企业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建立起能记载工作情况,存在隐患及采取整改措施等基础档案簿册,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做到填写及时,内容完整。
  (三)检查整改
  12、单位、部门、车间、工段、班组要定期组织内容明确、责任清楚的逐级防火检查,特别要注意加强生产经营中和下班前的防火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各单位要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夜间防火检查工作。
  13、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特大火险隐患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定时间、定人员、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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