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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25、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召开典型火灾事故现场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查清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重、特大火灾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
  (五)宣传教育
  26、新闻单位要把消防宣传工作作为一种公益行为纳入工作日程,积极配合消防宣传工作,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目,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
  27、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每年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一次地区性、行业性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28、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基础教育之中,形成制度化,不断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29、制定社区防火公约、地区或易燃易爆危险区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规定。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露天堆场和集贸市场等场所50米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30、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及时总结消防安全工作经验,树立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典型。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常开展一些群众性的消防活动。
  二、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标准
  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民间组织、私办医疗研究机构等所有实体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一)组织领导
  1、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权限内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同时要确定一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各级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程,作为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生产和经营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总结、同评比,使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3、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设有安全保卫部门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干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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