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强消防通讯建设,逐步完善有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调度指挥系统。城市电话分局至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制镇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的火警专线不得少于两对。
16、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医疗、公安、交通等部门与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要设电话专线,保证通讯联络。接受消防部门调动,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和联合消防演习,不断完善社会灭火救灾机制。
17、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全市要配备大吨位水罐车十台以上;各县(市)要配备登高车辆。
(三)消防检查
18、建立地区和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加防火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政府各部门要经常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19、建立消防安全夜查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经常组织夜间消防检查,重点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夜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0、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区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检查。街道办事处要设专人负责管区高层居民住宅的防火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有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21、建立重大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重大火险隐患情况要清楚,并认真组织协调整改工作,掌握其进展情况,定期检查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确需大量整改资金,在短期内难以筹措的,要做出规划,分步实施。
(四)法制建设
22、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地区行政消防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23、经常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国家、省、市消防法规情况和地区行政消防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4、依法严格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重大消防违章。监察和消防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按《
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