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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5、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与其他管理和经营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6、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防火机构,设专职防火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所属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管理工作。乡镇和城市公安派出所要设专职消防民警,负责监督本管区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三级消防监督责任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
  7、凡生产、经销具有火灾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体户,开业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工商部门方可核准发照。
  8、办理临时占地、临时建筑,须经消防部门检查核准,不能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
  9、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火灾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权。
  (二)消防建设
  10、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各县(市)政府要统筹安排;各区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本地区消防宣传费用。
  11、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2、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结合鞍山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要筹划增建消防(队)站。各县(市)区要制定有利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自愿发展消防力量的优惠政策,加快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年社会总产值超亿元的乡镇所在地要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
  13、县(市)区要建立义务消防团,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立义务消防分团,预防火灾事故,扑救初起火灾。
  1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地下消火栓和管道维修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负责,各厂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出资,自来水公司负责修理。各乡镇消防给水管道、地下消火栓建设要纳入街区规划,统一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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