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鞍政发[1997]22号 1997年4月3日)
为了加强全市消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根据《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依照此标准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对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和评比。
本标准与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为准。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
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管理
1、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领导,必须建立和完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等消防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消防领导组织的职能作用,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考核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好消防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全面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落实政府与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制。每年初各级政府要集中组织签订防火责任状和上一年度的考核评比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4、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和汇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每年要召开不少于4次的消防工作会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不少于6次,重点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新情况,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问题。各级政府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上级政府汇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同级政府汇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