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3、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
4、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的减免;
6、生产副食品企业的;
7、新办饲料加工、食品工业企业的;
8、省属企业的减免。 (二)除省地税局审批权限之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由市地税局审批。
第四十八条 减免税的审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新办第三产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减免税的审核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30日内, 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请示,连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复审由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三)减免税的审批,必须坚持“以权明确,依法减免、集体审议,严格审批”的原则。未予通过的减免税请示亦应签署意见退回当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四)对批准享受二年以上(含二年)减免税的纳税人,每年3月末前,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处(科)对纳税人继续享受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签批后,作为纳税人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减免税的劳服、民政、校办、科技等行业,执行行业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金的管理,监督企业将减免税金应用于发展生产,若发现企业将减免税金参与分配或挪做它用,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审批的减免税要分类统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依据上一年批准减免税企业的情况填写《减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逐级汇总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查。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权限审批减免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免,实行上一级对下一级的监督与检查。一经发现越权或滥行减免的行为,将减免税金收归上一级金库,并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八章 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境外所得的计算,按境外企业或项目所在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为准,境外企业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互相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