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简称总机构),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纳税人,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特使情况,必须报经省地税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的提取须分别经过下列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
在我省的总机构,若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由省地税局审核批准)。若所属企业是跨市的,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税局批准。省直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税局审批。其他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如下:
第四十五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填报《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总机构所属企业管理费分配明晰表》,并提供总机构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表表等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二)税务机关受到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后,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由主管处(科)审核,在《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总机构所属企业管理费分配明晰表》规定栏中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签订并加盖公章后,回执总机构。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和总机构各所属企业。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下列项目应纳入重点稽核范围:(一)凡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手续,单独核算。在季后20日和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经费收支情况表和年度决算报表。(二)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三)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四)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减免税管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应严格按照下列税收管理权限呈报审批:(一)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的下列减免税项目,由省地税局审批:
1、新办第三产业减免税金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