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要求统计填列,逐级上报。市地税局应于5月20日前向省地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第五章 税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纳税人上报的有关资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收情况以及本地区所得税收入计划进行预测, 编制税源测报告书并层层上报。
第二十九条 税源预测报告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本市(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下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已收、欠收情况;(二)本市经济发展主要趋势、重点税源户本年度效益状况;(三)重点税源户户数及其他经济因素变化情况;(四)经济效益及其他量化指标变化对税源增减的影响情况;(五)保证税源增长的主要措施;(六)下一年度的收入计划目标等。
第三十条 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按统一规定建立分地区和行业以及重点税源大户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数据库,没有条件的地区也要相应建立税源管理册籍,以便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税源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凡常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年利润总额在100万以上的,纳入省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录入重点税源数据库。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定期上报税源报表和税源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区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应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六章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中规定的税收扣除项目及省政府、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的具体税收扣除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税法明确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要求,由纳税人自行调整。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暂按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税法和财务制度都没有规定的,须报经省地税局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计税工资、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用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