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
第七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凡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按月预缴,50万元以下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将按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
外贸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纳税期限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动。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预缴当期税款。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交纳当年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纳税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被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市属企业报市地税局备案,省属企业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经营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所得、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都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分开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进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计算预缴,纳税人应于当年6月30日和次年2月底之前预缴应缴税款。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汇算清缴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