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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号)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96号《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市各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票价收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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