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京发1997年1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近几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减轻农民负担,事关重大,绝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涉及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北京作为首都,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于更好地履行“四个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决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党政领导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决定》,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措施,并以此为标准检查自己的工作,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和实惠,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实事抓紧、抓好,每年年底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社全体干部,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中央13项政策和“十要、十不要”去做,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
各县(区)、各乡(镇)要将《决定》传达到全体社员群众,并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征求群众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宣传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向群众反复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二、坚决贯彻《决定》中“五严禁”的要求,继续治理农村“三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自行制定的各种涉农收费的文件和规定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决定》和中办发[1993]10号、京办发[1993]20号、京政农[1994]88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取消涉农收费的其他文件不符合的,均以《决定》及上述文件为准:对在农民建房、中小学生就学、行业管理、结婚登记、办理户口、用电以及发证、发照、发牌等工作中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凡自1994年1月1日以来违反规定向农民非法收取的款项要全部清退;对于自己不能自行检查、认真清退的,一经发现,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