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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
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沪房地籍[1997]209号)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你公司沪仪控1997016号文“关于土地空转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中收费问题的函”已收悉。按沪府发199560号文的要求,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费,按房价的1%的1/8收取。土地“注入”后,因“二证合一”,仍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按存量房屋价格的1%的1/8收取转移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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