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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重新调整税率。
  第十九条 改变用途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改变了项目计划规定的建筑内容,将一个项目建成了另一个项目,导致项目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2.改变了生产性项目计划规定的经济规模,使项目的生产能力与计划规定的不相符,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3.改变了某些特定的生产性项目计划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等,使项目与规定的有关标准不相符,从而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4.改变了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5.改变了非生产性项目的具体使用人,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改变用途项目监控期限。
  1.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为项目施工期间和自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按一年满365日计算,下同)。
  2.购买商品房投资项目,监控期为自商品房购买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房之日,可按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该商品房的销售实现日算。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监控期为自固定资产取得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取得之日,是指取得固定资产的产权或使用权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由原适用于高税率的项目改变为适用于低税率的项目,已征税款不退。多次改变用途的,适用于其中最高税率。

第九章 纳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有条件的市、地可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检查工作中要积极搞好税法宣传,使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家喻户晓。对在检查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度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进行。对查出的问题,按《征管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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