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四[1997]4号 1997年3月27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自税务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加强征管,探索出了许多征管新路子,为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投资方向、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纳秩序,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特别税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并深入基层征收机关广泛征求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购买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