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点第(一)项,第二点第(六)项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有关技术转让、研发费用等内容”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49号 1997年5月2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按省地税局苏地税发995]03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第十六条个体户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其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体户缴纳的其他规费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