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函
(皖国税函[1997]86号 1997年3月4日)
铁道部第四工程局:
你局《关于报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函》(铁四财函[1997]07号) 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6]587号)规定,同意你局1996年度上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管理费按220万元扣除标准,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二、同意你局按有关规定提取的“百含”包干工资总额,仍按我局皖国税所(1995)10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