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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 1997年3月5日)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缴纳税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为委托方拍卖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拍卖销售额(包括向竞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佣金等,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第47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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