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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
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37号 1997年3月1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及时反映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便于市局掌握税务检查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全市地税系统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现就有关局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凡查补应缴未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或偷税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做为重大案件,须向市局报告。
  二、各单位应在重大案件有关事实基本查清,查补应缴未缴税款及偷税款落实后,填写《重大案件报告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加盖本局印章后,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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