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被撤销资格的外商投资
企业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7]7号 1997年3月2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陆续对全省无经营场所、无资金投入、无工作人或利用各种形式搞假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清理,并撤销了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为加强对这部分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注销税务登记及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及时对被撤销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清算。自该企业注册经营之日起,按内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纳税清算,追回因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免征、减征的地方各税税款(附加),并对欠缴的各项地方税收限期缴纳。
二、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发现被撤销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偷、逃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依照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