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税局鲁地税四字[1997]第4号 1997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购买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装饰装修工程计税依据为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
第二章 税目税率核定
第四条 各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目税率必须经我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凡未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的投资项目,其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反映。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核定税目税率的权限:
1.省地方税务局核定省级及省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青岛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