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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 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和缴款书时,应认真阅读各栏次填写说明,正确计算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无误、字迹工整清楚。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按分类管理要求,同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附报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采取下列申报办法: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表,并携带有关纳税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申报。
  (二)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申报表 和通用税收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盖有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以及有关纳税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在核定的申报期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批准的,填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办理申报;未批准的,仍应按规定期限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同时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权限批准后,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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