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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工效挂钩企业实行的分户结算管理办法原则不作调整。对申请实行“一户统挂”的局、总公司,要提出可行性统挂方案,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
  十一、属于企业性质的总公司机关,原则上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基础核定。经济效益基数以上年所属全部国有企业实际完成合计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并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总公司机关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具体方案由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
  不具备条件的总公司机关暂实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十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工效挂钩政策,正确计算、提取工资,不得为套取工资少提少摊成本费用。凡年末待摊费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损失余额上升、递延资产、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上年明显增加,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工资。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十三、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核算、提取工资费用。1997年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的工资费用,一经查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为加强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挂钩企业要坚持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进行运作,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京劳资发(1997)34号文件严肃处理。
  十四、市属集体企业,区、县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与核定结果表,并附说明。
  (二)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5月16日前将所属企业清算核定结果表与工效挂钩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核对后汇总,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集体企业于4月30日前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后于5月30日前报市劳动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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