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对少提工资的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工资基数,效益基数按比例下调。对96年本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新扩建项目增人和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人按实发人均工资水平核增、核减工资。97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1997年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上报市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新建扩建项目完工投产后增人的翘尾工资;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成建制划出职工的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后确定。
五、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
96年因各种原因未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应积极与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六、亏损企业原则上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控亏目标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控亏目标挂钩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增盈以后,要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
七、为有效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对挂钩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和工效指标倒挂的企业,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具体见下表: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确定表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按照效益增长年度实际提取新增工资的浮动比例计算下浮工资,当年工资下浮比例最多不超过挂钩工资基数的20%。
连续两年效益下降的企业,其第二年挂钩浮动比例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八、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实发人均工资水平的50%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九、企业必须每年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达到一年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取。对于不留结余的企业,要在核定下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