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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
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206号 1997年4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文所称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与电影放映单位签订的影片发行放映合同规定的比例从电影放映收入总额中获取的分账收入。
  二、对电影发行单位直接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一般在“营业收入”的明细科目“电影发行收入”中核算),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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