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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1日)废止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现将《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守海
1997年5月4日

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汉办事机构,是指外地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汉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外地单位在汉设立经营性机构,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协委)负责统一管理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具体任务是:(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进行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对设立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对新设立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进行登记;
  (三)组织指导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横向联合工作;
  (四)协助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和学习有关文件,定期通报本市重大事项的情况。
  公安、工商、在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搞好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外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应函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他单位申请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应函请市经协委审核批准,批准设立驻汉办事机构,统一由市经协委复函和发给登记许可证。
  第五条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经批准设立,应持市经协委复函和登记许可证,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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