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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16号 1997年5月4日)


  根据市府沪府[1997]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资金列支渠道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4%提取并已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其中50%可在税前列支,即: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5-2%;在已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支付1.5-2%。
  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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