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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纳税人变更名称时,应持合法有效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供应窗口变更程序按第(三)款规定办理。但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订购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同时收缴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使用过尚未交验的发票存根,检查后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情况登记栏中。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缴销,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情况登记栏中。检查人员要在《发票领购簿》上分别签字,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
  (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供应窗口经审查后,报主管科长批准后,建立临时用票档案,单独编码,录入微机,供给所需发票,限制用量为一个月。再次领购发票时,发票供应窗口要认真检查其使用过的存根,发生纳税义务的,待其履行纳税义务后,才能供应新发票。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也无发票填开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供应新发票。
  (六)临时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审查后,报主管科长审批,根据其在连经营期限、规模以及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确定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万元,在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后,供应其发票,按临时户管理,并限期一个月缴销一次发票。
  纳税人的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发票供应窗口应及时缴销发票,在连负有纳税义务的,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解除保证人或者退加回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七)对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偶然发生的纳税项目,可以凭合同、协议或有关资料,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发票供应窗口经过审查,确定应属于代开发票的,报主管科长审批后,令其先到申报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后,凭完税证明,由发票供应窗口为其代开发票。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税法另有规定不负有纳税义务的除外。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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