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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
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票[1997]第75号 1997年5月5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地税局反映。

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一、发票的印制管理规程
  发票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各局由综合管理科指定专人到市局票证管理所领购所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并同时结清货款。
  各局征管综合科应于每季初向市局报送季度发票需要量计划,市局依此印制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工作规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供应发票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综合科发票窗口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发票窗口人员审核后,送交主管科长签批,发票供应窗口人员根据主管科长签批意见,核发《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同时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购票方式、准购种类及数量,到发票供应窗口领购所需发票。发票供应窗口人员应将其有关资料录入微机,以备存查。
  (二)纳税人再次领购核准的同种类数量以内的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送交主管发票供应窗口检查。发票供应窗口对纳税人使用过的发标存根进行检查,并在发票存根上加盖“验讫”戳记,经检查无违法行为的,退回纳税人保存。如查出有违法行为,开具《暂扣凭证》,填开《发票违法处理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处理后(一般应在七日内处理完),才供应新发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但对微机中已存入停供发票指令,诸如纳税人有欠税、当期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申报无收入、尚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在逃户,待停供发票指令消失后,再供应新发票。
  (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或纳税项目发生变化,需领购不同种类发票或增加数量,应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供应窗口按规定审查后,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对其原《发票领购簿》中尚未交验的发票号码,要转录至新《发票领购簿》上。应在旧《发票领购簿》首页及发票登记栏同时加盖“作废”戳记,退回纳税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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