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大连市劳动局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
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管就字[1997]第145号 1997年5月19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市直各分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7]40号),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稳定,现将企业申报认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申请减免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照大政发[1997]40号文件规定,安置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含破产、搬迁改造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实行托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人数超过原有职工人数20%或40%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手续。
二、企业申报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的认定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申请认定报告;
(二)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认定审批表;
(三)下岗、失业职工名册;
(四)下岗、失业职工证明;
(五)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与安置招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手续。
三、中央、省、市属企业,院校、驻连部队属企业和外地驻连企业,向市劳动局申报认定;区、市、县属企业及各辖区内的私营企业向当地劳动局申报认定。
四、用人单位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二)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审批表;
(三)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