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济效益指标增幅较快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是否按99号文件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分档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核实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的结余情况。包括历年工资储备金,企业财务部门与劳资部门统计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使用(包括发放、交费、缴税)后的剩余部分。其中有没有应提未提的指标结余。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提取或列支工资,有无超提、超发和超标准列支工资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无超过劳资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工资的现象。
(四)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总体收入水平是否超过有关规定。
(五)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等情况。
(七)企业是否按规定为职工申报或扣缴了个人收入所得税。
四、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按照工资内、外收入所规定的内容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得少于5户(上述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处理情况),上报市监督检查小组。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抽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时间:3月14日前
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重点检查时间:
3月14日-3月28日
市监督检查小组抽查时间:4月1日-4月18日
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