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
进行1997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34号 1997年2月27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218号文件《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下发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1996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996年度工资内、外收入自查的企业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联社企业及多种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及抽查的企业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是指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和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企业得到的各种现金和实物。
1.工资内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工资外收入包括:(1)保险福利费用。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托儿补助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及冷饮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如: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稿费、翻译费、课题费、评审费、讲课费以及各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咨询服务、科研、设计和其他活动,从得到的收入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收入中给职工个人的提成等。(4)实物折款。(5)其他收入。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主要检查的内容:
(1)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劳资发(1996)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