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贸市场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向经营所在地有关税务所设立的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第六条 设立发票窗口应主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受理辖区内零份专用发票的审核填开业务;
(二)依照税法规定对开据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
(三)办理票证领、发、存、结报手续;
(四)负责票证的使用、登记、管理;
(五)定期检查、清理、报告专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
(六)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七条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摊位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方可向集贸市场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凡不在集贸市场内经营但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发票窗口应对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凡属下列情形一律不得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一)贩卖走私物品;
(二)倒卖国家珍贵文物史料;
(三)出售国家严禁猎捕的珍禽、珍兽、珍贵水生动物等稀有动物和严禁采伐的贵重药材、珍贵树木以及受保护的益鸟(虫);
(四)贩卖或出售国家严禁出售的物品(如黄色淫秽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五)出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六)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无任何证明。
第九条 发票窗口在开据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票面经营收入额依规定的征收率计征税款,并向纳税人开据税收完税证。
第十条 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副产品在发票窗口开据零份专用发票时,应按票面收入额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其它集贸市场和集贸市场外,从事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在发票窗口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应按票面经营收入额依7%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按规定需回原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凡在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