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集贸市场窗口
零份发票填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统一全市集贸市场窗口零份发票征收管理,加强税收监督、堵塞漏洞,现将《北京市集贸市场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1997年2月27日
附:
北京市集贸市场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窗口零份发票的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各类集贸市场,受托代征税款单位和有关税务所内部设立的零份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为临时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开据的商业零售或批发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第四条 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付款方向其索取专用发票时,对不符合购领专用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第五条 在集贸市场内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向经营所在地的集贸市场、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有关税务所设立的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