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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量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不实行控股公司工资总量一头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增长方案按现行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即主管局所属的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申报(无主管局的,由行业(集团)公司直接申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分户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审批。工资增长方案应在7月底之前申报,由于控股公司或企业的原因而逾期不报的,审批单位可按规定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后直接下达,当年不再给予新增工资。
  六、为了有效地控制工资适度增长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在计提新增工资时,规定如下:
  1、新增人均工资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的部分,可全部提取;20-50%(含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2、对1997年底下岗待工人员的人数超过1996年底的,要视实际情况按下岗待工人员数适当扣减新增工资。
  3、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低于1996年实绩的,要按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的工资,但最多扣减40%。
  4、除政策性亏损企业外,新增工资列入成本费用,均以企业不亏损为原则。
  5、工资增长与实现税利挂钩的,要把上缴税利作为制约指标。财政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缴税额数的50%至100%内,在当年实现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6、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增加工资。
  七、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部分应在企业工资总额内列支。
  八、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在工资总额基数全部列支成本(费用)后,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同时,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低于应提新增工资80%的差额部分,不再核入下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九、清算工作
  对企业年度工资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一、对区县继续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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