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单位,按考核要求没有完成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2)按目标考核办法
目标一般以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百元销售收入工资含量等其它经济指标作为否定或扣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一般以上年人均实绩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核定目标。企业完成核定的主要考核目标等于或者大于上年实绩的,可按人均800元提取目标工资;低于上年实绩的,按人均600元提取目标工资。
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按效益考核办法或按目标考核办法。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的,不再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对1996年清算的人均应提工资超过199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一般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
4、控股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分配办法,应根据本市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控股公司经考核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控股公司对各企业分配的工资总额度,不得突破当年可提取的工资总额。经清算,发现突破的,当年新增工资全部视作利润缴纳所得税,并在明年核定工资基数时扣除突破的部分。
5、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计划,经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三、委、办、局所属企业,有条件的可参照控股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执行,未实行控股公司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它企业,分户按第二条第2、3款及本办法其它有关条款执行,新建企业(指成立未满三年的)在不亏损的前提下,由委、办、局按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工资发放水平进行控制。
四、特殊行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1、政策性亏损的少数行业,以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为前提,可按人均1000元安排新增工资。具体考核办法,结合各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2、少数特定的以社会服务效益为主的行业,完成考核指标的,一般按人均1000元安排新增工资。
3、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税利工资含量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4、外经贸委企业实行实现税利(利润)和出口创汇(收汇)复合指标考核。在1:1的总比例内,按复合指标分别的增长比例确定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具体办法另定。
5、选择少数行业试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五、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