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本市
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18号 1997年3月12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中工资性费用的比重,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资管理体制
1、工资管理体制仍按1996年有关规定执行,即市属企业按资产关系或隶属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或委、办、局管理;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管理。资产关系或隶属关系未明确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市或区县劳动局管理。
2、市属企业下放区县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或控股公司等)会区县劳动局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市劳动局相应调整控股公司的工资基数和区县弹性工资计划的工资基数。
3、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应包括对企业的工资提取和发放调控办法的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章、监督检查和劳动工资统计等。
二、控股公司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1、实行范围
一般按控股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确定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范围。
2、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一般按上年清算的应提人均工资总额(包括上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工资)核定。今年起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按纳入范围的企业上年应提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核定。对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超过199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且由于无消化能力,1996年实际进成本的人均工资小于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1997年应相应核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新增工资
(l)按效益考核办法
效益指标一般选择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作为考核指标。效益指标原则上以上年人均实绩数核定基数,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如1996年实绩低于1994、1995、1996年三年平均数的,应按1994、1995、1996年三年平均数核定。在核定的人均效益基数的基础上,按效益指标的净增长率,在1:1之内,确定人均工资增长的幅度。当年完成的人均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低于核定人均效益基数的,人均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幅度一般控制在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以内。实行“两不超”办法的,其货币工资的增长,原则上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