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
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7]78号 1997年3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现将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7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和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职工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一名厂长(经理)级领导主管职工培训工作,将职工培训工作列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企业职工培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促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
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劳部发(1995)254号),对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与安全消费者利益的工种,应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工商管理培训,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证书,作为其聘用、提拔的重要依据。要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相结合,晋升技术等级与岗位技能工资相挂钩。
三、企业应保证职工培训经费的投入。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经常费用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自有资金应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并应逐步提高。
四、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选拔一批高技能人才,并在住房、工资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激发企业职工主动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
附: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