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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74号 1997年4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正确行使税务检查的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实施税务检查中使用《询问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凡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询问、调查有关税务情况及涉税问题时,应使用本通知书,通知其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
  2、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时,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询问人发出本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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