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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
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流二[1997]3号 1997年4月9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列入重点管理名单的企业,各地要将1996年度及今年第一季度计税价格执行情况及意见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酒类产品要按管理体制和权限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附件:

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要求,促进公平竞争,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护消费税税基,现就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酒类产品计税价格的管理
  1、管理范围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酒及酒精”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凡与酒类产品经销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均纳入重点管理范围之内。
  2、管理内容
  “酒及酒精”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酒及酒精”的计税价格。
  关联企业是指与“酒及酒精”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
  与“酒及酒精”生产企业相关联的酒类产品经销单位,必须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即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注册,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按经销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3、管理办法
  建立《酒类产品计税价格季报表》(样表附后)报送制度,由列入重点管理名单(附后)的“酒及酒精”生产企业按季分别向省、市(地)、县三级国税部门同时报送。成立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填报,其他由生产企业直接填报。
  对企业报送的《酒类产品计税价格季报表》,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审查。凡确认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消费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管理权限,重新进行核价。粮食酒计税价格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薯类酒、其他酒及酒精计税价格报省国税局核定。计税价格核定后,一般情况一年不变。
  4、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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