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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无效交易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确认权。

第五章 产权交易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对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受让方提供担保,可按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收益价款支付资产清查、评估及其它交易所需费用后, 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有关税费(承担债务式转让除外):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按规定应发放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用、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约定条件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四)所欠税款;
  (五)所欠债务。
  出让方支付前款规定各项税费后,所剩产权交易收益价款为净收入。
  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将收入的归属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属国有企业整体出售产权的净收入资金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 其中25%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统一使用;35%由企业主管部门列入专项管理,作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和补充需要扶持国有企业的资本金; 40%列入再就业基金,用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集体企业出让方的净收入按资产投入比例划分归属。属于国有资产及归属不清的收入归市政府所有,其中25%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统一使用;35%由企业主管部门列入专项管理,作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和补充需要扶持国有企业资本金;40%列入再就业基金,用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单项设备交易出让方的净收入可列入营业外收入。
  (四)国有企业转让车间、分厂等部分资产的净收入,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
  (五)凡各类企业转(出)让经营用地的收入一律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成交佣金和工商、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章 产权关系和职工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从属受让方。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可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隶属关系按行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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