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经1997年4月2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进行的相互流通即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产权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方产权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是对我市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负责。
第七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内容:
(一)收购、兼并、拍卖等整体产权转让;
(二)部分产权(或净资产)分割转让;
(三)融资租赁分期转让;
(四)单项资产调剂、出售、典当;
(五)无形资产产权转让;
(六)私有财产转让。
第九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