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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京地税征[1997]26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征管效益,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当前本市地税征管的实际,就推广定额征收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额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和经营额,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推广定额征收方式是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中有突破性的重点工作,在坚持以自核自缴征收方式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定额征收方式,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管理原则,提高征管效益,简化内外工作程序,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纳税人,促使原有的征管工作向高层次管理型转变。因此,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不断探讨加强定额征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定额征收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二、定额征收方式可适用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种,其范围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
  1、适用于按照规定的税额或以某一单位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进行定额征收的税种。
  2、适用于不具备自核自缴能力又难以通过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方式实行源泉控管的纳税人。
  上述范围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集约化管理原则和效益原则以及上述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积极稳妥地推广定额征收方式。
  三、按照科学简化和效益原则,对定额征收方式的申报缴税及征收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
  1、实行年初申报,一次核定,分期缴纳,年终据实申报核定次年定额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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