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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建筑矿山企业的农民工实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三、培训时间及内容
  建筑企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矿山企业培训时间应按“矿山法实施条例”进行不少于72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参照以下法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章节、《煤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5.《北京市班组安全生产学习材料》。
  6.《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7.北京市典型工伤事故案例集。
  8.北京市建筑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9.北京市典型事故录像带。
  四、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1.《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应遵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国有矿山企业、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单位发放的《安全资格证》,在本系统范围使用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发放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2.《安全资格证》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不收取工本费。其主要项目是: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籍贯、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号及照片。
  3.1997年8月1日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上岗作业必须全部佩戴《安全资格证》,违者将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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