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时间及内容
建筑企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矿山企业培训时间应按“矿山法实施条例”进行不少于72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参照以下法规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章节、《
煤炭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5.《北京市班组安全生产学习材料》。
6.《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
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7.北京市典型工伤事故案例集。
8.北京市建筑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9.北京市典型事故录像带。
四、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1.《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应遵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国有矿山企业、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单位发放的《安全资格证》,在本系统范围使用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发放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2.《安全资格证》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不收取工本费。其主要项目是: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籍贯、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号及照片。
3.1997年8月1日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上岗作业必须全部佩戴《安全资格证》,违者将依据《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