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建筑矿山企业的农民工
实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京劳职安发[1997]96号 1997年5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施工企业,部队及外省在京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危险性较大、事故机率较高。近三年来,建筑企业因工死亡220人,占全市因工死亡总人数的42.4%,其中农民工死亡180人,占建筑施工企业因工死亡总人数的82%。矿山企业因工死亡182人,占全市因工死亡总人的35.1%,其中农民工死亡164人,占矿山企业因工死亡总人数的90%。建筑施工企业及矿山企业近三年来共因工死亡402人,占全市因工死亡总数的77.5%,其中农民工死亡344人,占建筑、矿山企业死亡总人数的86%。其主要原因是随着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大量农民工进入了生产第一线。由于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都与工作不相适应,加之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屡屡发生,由此造成的事故率达50%。因此,强化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是从根本上降低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中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矿山开采或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的企业所录用农民工(含零散用工和整建制用工)及外省在京总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均需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佩戴《北京市劳动安全资格上岗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负责培训的单位和部门
1.建筑资质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对本企业所用农民工自行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国有矿山企业所用农民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矿山企业自行负责。但需将培训教材、师资、场地、培训计划等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具体实施。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审定的单位情况报劳动局备案。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重点监察与属地监察的具体职责,对上述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资质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单位和其它矿山企业所用农民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