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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0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
《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7]20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当年屠宰税征收的实际情况,为逐步积累经验,完善办法,探索农民和财政双增收的有效途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实施办法》(鄂政发[1996]98号文)予以暂缓执行。 各地可在一定范围内抓好试点工作,面上有关屠宰税征收的具体事宜,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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