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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的通告
合肥市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
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的通告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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