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的通告

合肥市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
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的通告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